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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【佳園物業】分享:“物業”怎么來的?小區為何須由物業公司來管理,依據何在?

      2022-08-08媒體資訊

      這個問題總是被反復的提及,反復的拷問。凡是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區購房置業,你總是會發現有一個小區“大管家”——物業公司,在對小區開展所謂的“綜合性管理和服務”,為廣大業主“創造一個舒適優美安全的居住環境”。當然,同時也會定期收取包括物業費在內的各式各樣的費用。

      這個問題總是被反復的提及,反復的拷問。凡是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區購房置業,你總是會發現有一個小區“大管家”——物業公司,在對小區開展所謂的“綜合性管理和服務”,為廣大業主“創造一個舒適優美安全的居住環境”。當然,同時也會定期收取包括物業費在內的各式各樣的費用。

       

      只要涉及到“收費”,作為消費者就會異常敏感。這個物業公司的存在,意味著購房置業花了幾十萬乃至上百萬的房款之后,每月還需繼續額外支付一筆物業費。如果這個費用比較高的話,那些本身壓力就比較大的業主甚至以為:房產證雖然在手,但它似乎并沒有真正歸屬于個人,依然要每月繼續交納“房租”才可以安心居住,物業費完全成為了一種負擔。

       

      于是,種種質疑和不解就紛至沓來:

      “物業”到底是干什么的?誰讓它來的?它憑什么長期把持著“業主們的小區”?我不需要什么物業來管理,我也不交什么物業費!以前沒有“物業”,我們也過得很好!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在內地物業管理誕生、起步、發展,至今已四十年有余的今天,上面這些質疑和拷問對于住宅類物業行業而言是那么的刺耳,可以說是整個行業的悲哀。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,物業行業的地位和作用,遠未得到大多數業主的認同,

       

      是的,以前確實沒有“物業”。住房制度改革之前,我們住的是“公房”,(國有直管公房、單位自管公房),交納的是“房租”,管房子并定期修房子的是“房管所”(或單位的后勤房產處等)。

       

      而“物業”、“物業管理”等等這些新名詞兒,都是隨著改革開放從境外所引入,它們是西方人的發明創造。其中“物業”一詞兒,是我國港澳地區對于英文“Real Property”的翻譯,如今,它專指房地產范圍內,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。

       

      那么,對比兩種房屋管理模式,大致可以認為:

      “公房”,就是“物業”;“房管所”,就是“物業公司”;而傳統的“福利型公房管理模式”,逐步被社會化專業化的“企業經營服務型的物業管理”模式所取代。

       

      這里就不得不提一部重要的文件:

      1994年4月,原建設部頒布了首個物業管理規章——《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》。

       

      《辦法》的第四條和第五條:

      住宅小區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、專業化的管理模式。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。

       

    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,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,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。

       

      也就是說,自1994年開始,凡新建商品房小區,物業公司“搶先進駐小區”,對整個小區實施“綜合化、一體化、專業化”管理。這并非是“不請自來”,而是在“依法行事”。

       

     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,物業管理以其獨特的功能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。進而1997年,“物業管理”被提到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高度,要求其從“新建區”向“老城區”擴展,深化向“市場化”發展的道路。

       

      等到了2003年首部《物業管理條例》頒布后,物業行業的前景似乎更是一片光明,大有可為。

       

      應該說,整個九十年代及二十世紀初,在住宅類物業管理領域,物業公司與業主一方的矛盾始終存在,但遠未像現在這樣激化和尖銳,以至于“取消物業(費)”的口號此起彼伏。

       

      事情開始發生變化,是另一部重要的法律——《物權法》的頒布實施。這部法律給業主一方帶來了“震撼性的啟示”,而它給整個物業行業帶來的沖擊和影響是巨大而深遠的。

       

      好像自此開始,業主一方才知道,自己才是“小區的真正主人”;需要主人們“共同決定的事項”,往往被物業公司越俎代庖;許多應歸屬業主一方的合法權益、收益,往往被忽視和侵占;許多開發商的子弟兵——前期物業,說不得轟不走,這都是違法行為。

       

      尤其是《物權法》關于“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”的新界定,使得業主一方看到了“翻身當家做主”,自管小區的曙光。

       

      以上,可以概括為:

      物業公司,自前期就介入小區管理,這是“大方向”上的問題,也確有其法理依據。諸如:“物業”是怎么來的,誰請來的,我不需要物業來管理等等的問題,純屬無聊透頂,毫無實際意義。

       

      對業主一方而言,學法懂法,進而運用相關法規賦予業主的權利去爭取自身的應得利益,這才是關鍵。而這其中,業委會的組建以及團隊建設問題,又似乎是重中之重。

       

      沒有業委會這個組織的話,許多法規所賦予業主的權利幾乎就無從行使。因為凡是涉及小區共有部分重大的事項及公共管理權限,就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,由全體業主共同評議并作出決議,再授權業委會執行。

       

      沒有業委會的召集人和執行者,就意味著上述所謂的權益,僅是法規條文的羅列,無法付諸實施。這個問題,短期內還真難有切實可行的辦法。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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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信息來源:今日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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